政策法规

关于《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(修正案)》的说明
时间:2020.07.15  来源:  点击数:845

  一、修正的必要性

  《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,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实施以来,对规范我省城镇排水行为,增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,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取得成效作出了积极的贡献。随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,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,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启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,将《条例》修正工作纳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。同时,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深入,《条例》部分条文难以满足当前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,《条例》部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,有必要进行修正。

  二、修正过程

  我厅于2019年3月下旬着手开展修正工作。4月2日,我厅召开修正工作座谈会,邀请各市(州)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专家共同研究。4月18日形成初稿,庚即征求了21个市(州)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。6月13日汇总各市(州)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,形成第二稿,再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。6月26日汇总省级有关部门第二次反馈意见,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自然资源厅、生态环境厅、水利厅、商务厅、应急管理厅、审计厅提出了19条修改意见,13条采纳,3条综合采纳,1条部分采纳,2条未采纳,综合采纳、部分采纳及未采纳的已与意见提出单位沟通一致,最终形成《条例》修正案(代拟稿)。2019年11月4日,《条例》修正案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原条例共9章54条,修正后共8章45条,总体减少9条。

  (一)将条例立法名称修改为《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

  《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》于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,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,出台时间早于2013年发布的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41号)。本次修正使立法名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。

  (二)将原文中涉及机构调整的行政部门名称、职能职责进行修改

  机构改革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名称、职能职责发生变化,本次修正作同步修改。

  (三)加强对污水处理设计工艺的验收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

  依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9号)、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93号)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09号),新增了第9条,加强对污水处理建设规模和设计工艺的评审;新增了第26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信息化监督管理。

  (四)强化罚责,完善惩罚条款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国务院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等上位法律法规,对原条例缺少惩罚条款的部分进行补充,对原条例惩罚条款与上位法不符的部分进行修正。增加了第40、41、42条,删除了原条例第42、43、44、45、46、47、48、49、50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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